公正建筑工程質量檢驗機構的責任
發布時間:2016-08-24
公正建筑工程質量檢驗機構的責任
(1)對由于未認真貫徹執行產品質量方面的方針、政策,執行技術標準或規定不認真、不嚴格,致使產品質量低劣和出現產品質量事故負責。
(2)對在產品形成過程中由于錯檢、漏檢或誤檢而造成的損失和影響負責。
(3)由于組織管理不善,在作業中造成延誤檢驗,對影響作業進度負責。
(4)由于未執行優件檢驗和及時進行流動檢驗,對造成成批質量事故負責。
(5)對不合格品管理不善,廢品未按要求及時隔離存放,給生產造成混亂和影響產品質量負責。
(6)對統計上報的質量報表、質量信息的正確性、及時性負責。
(7)在產品形成中發現的忽視產品質量的行為或質量事故,不反映、不上報,甚至參與弄虛作假,對造成的影響和損失負責。
(8)對經檢驗明知質量不合格,還簽發檢驗合格證書負責。